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优化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手续,切实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
二、做好人事档案转递保管
各高校(含公司产品单位)应依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转递其人事档案。
(一)高校毕业生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保管。高校毕业生不在户籍所在设区市辖区内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由创业地(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机构要及时更新就业服务事项内容、就业手续办理指南等,并通过服务公告、服务窗口、所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主动向辖区高校及高校毕业生推送,扩大政策知晓度、落实率。
(二)加强责任落实。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委托办理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不办,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